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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正规的香港公司注册报价多少(香港注册公司大概多少钱)



真假版权证书


据湖南高院民事报价判决书,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水公司)是 “今日营业中”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该作品包括“交换时光”“出售孤独”“售卖回忆”“贩卖梦境”四个系列,该系列作品使用在其“青禾纪”品牌的笔记正规本封面以及其他衍生商品的封面,包括相册、绘画本等。


于某某经营的文具店则销售标有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大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寻公司)“千寻时光”品牌、的由温州起初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笔记本商品,包括“交换时光”“贩卖梦境”“售卖回忆”“出售孤独”“造物集市”“兜售梦想”等六款笔记本。该店铺在网页上发布商品正品声明,将“起初文具公司”和“是市面上唯一正品”标红突出显示。


在标注自己是“唯一正品”之后,千寻公司投诉湘水公司开办的“青禾纪”店铺商品侵犯他人的美术、文字著作权。


湘水公司则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寻公司及于某某诉至法院。


到底哪家店铺售卖的才是正版?谁侵犯谁的著作权?


在法庭上,湘水公司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上载明:名称为“今日营业中”的系列美术作品于2017年12月7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创作完成时间2016年12月16日,首次发表时间2016年12月16日,登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原告。


而被告方千寻公司和于某某也拿出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上载明,作品名称“本册系列”,创作完成时的间为2009年9月2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登记证书后附了涉案笔记本封面和封底设计的图片。


尽管著作权作品登记显示,被告方的涉案作品创造、登记在先,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就是真正的版权权利人。


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基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我国建立了相应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但权利人在进行作品登记时,相关部门并不作实质审查。如:登记过程中,版权机构不对作品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创作、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均不作任何审查,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实际上,在一张《作品登记证书》中,唯一算得上“权威认证”的内容是,作品的登记日期。


可修改的作品创作时间


经历了“黑洞照片”及视觉中国诉讼索赔式维权事件之后,对于多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度,各法院已经警惕有加。


法庭上,法官令原被告双方各自举出涉案作品属于己方的详细证据。


原告当庭陈述称涉案系列设计作品的设计灵感是来自于设计人员喜爱的台湾歌手林宥嘉在2016年发行的专辑《今日营业中》。


原告湘水公司介绍了涉案作品的创作过程香港。如,2017年1月10日-2017年10月10日期间,工作人员办公电脑内的公司注册QQ聊天记录;


原告还提供了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的相关事实。如2016年12月19日,湘水公司向长沙某印刷有限公司通过QQ在线发送了“今日营业中”的封面图,委托该公司印刷包含涉案作品复制品的商品。原告通过公司人员朋友圈、运营微信公众号等,对系列笔记本商品中进行了宣传等。


被告也不示弱。于某某展示其携带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内中名为“本册系列”文件夹,该文件夹内有名为“今日营业中-封面拼”2个文件,显示创建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修改时间和访问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报价该文件内容为上述“交换时光”“贩卖梦境”“售卖回忆”“出售孤独”“造物集市”“兜售梦想”等图片。此外,公证书记载的某网站上,经搜索,有被控侵权复制品图片展现。图片发布时间显示为2016年3月2注册公司6日。


但法院经查,该网站系一个“义乌小商品市场向国外客户推销产品的”网站,网站服务器位于美国,被告称网站经营主香港体为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华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登录所用用户名系被告于某某配偶曹某注册。法庭上,于某某未能提交网站经营主体的注册信息。


原告湘水公司主张,用户在平台网站上发表的图片类信息可以在不改变原图发表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图片替换,且网站管理者可以随意修改网站上的信息发布时间。一审法院当庭审勘验,证实了原告的主张。


至此,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明版权权属的证据易核实、难修改,客观,可信度高。而被告提交的境外不明网站证据难以核实、易于修改,同时被告无法说明多少作品创意来源,遂认定原告是涉案美术作品权利人,被告销售的笔记本系侵权作品。


对商业诋毁提高赔偿金额


此外,长沙中院认为,被告实施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原告湘水公司与被告千寻公司、于某某同为文具商品经营者,在经营中,被告于某某将原告作品修改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在侵权商品的推广中公开宣称自己对笔记本封面作品享有著作权,传播原告同款笔记本商品侵权的虚假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和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原告及原告商品的认知,恶意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同时,被告千寻公司又以侵权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投诉原告侵权,直接导致原告同款笔记本商品正规被下架。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千寻公司、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以及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随后,庭审的争议焦点,进入论证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多少损失。


长沙中院一审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少钱法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情况,故适用定额赔偿。从消费者对被告于某某经营的网店中销售的侵权笔记本商品的评论中可以看出,侵权作品复制品所具有的审美价值,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大概因此义乌综合考虑被告侵权及义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所涉商品的销售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平台的影响力、原告为本案所少钱支付的维权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一审下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


湖南高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并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商品生产成本、物流成本、包装成本、电商平台佣金等事实,可以认定侵权获利超过了80万元;同时考虑到作品在笔记本商品中的贡献率,特别是侵权人虚假登记作品并恶意投诉,将判赔数额由一审判决的30万元提高为80万元。


该案入选《2020年度湖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将他人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用以生注册公司产商品,在电商平台中对作品权利人开办的店铺发起侵权投诉,导致权利人商品下架,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侵权,应当依法确定相对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


专家:建立识别恶意作品登记机制


2020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指出该院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其中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撰文介绍,目前,电商平台上涉及知识产权的恶意投诉大多集中在“无权利的恶意投诉”这一类型。实践中,通过虚构权利基础进行的恶意投诉在知识产权的各类权利中时有发生。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曾表示:“由于目前全国各地作品登记标准、收费等不统一,而且到底是作品登记、还是著作权登记,各地说法不一,各地对作品登记的政策也不统一,造成作品登记行业比较混乱,登记证书的作用在版权交易、司法审判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介绍,著作权作为一种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并被保护的权利,其登记证书本身只是公司注册一种初步证据。其权利在引发争议时,可由司法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但在互联网经济中,这确实给相关平台出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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