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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局股份变更材料(工商局股权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假材料骗取工商局股权变更


2007年3月19日,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集团)旗下子公司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需要称宏润地产)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穆将王村委会签署了“785亩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联合开发协议。


2008年,穆将王村委会换届,新上任村委会干部提出修改原联合开发协议。2010年3月26日,双方重新签订《穆将王城中村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根据新协议,该村可供开发用地更改为420亩,并提高了拆迁安置补偿金。因合作协议的商务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宏润地产公司出现较大资金缺口。


到2011年底,宏润集团出现资金困难。2012年1月11日,做资金放贷生意的王坚经人引荐,找到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借给宏润集变更团600万元,同时约定宏润集团以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权作为还款保障。


然而,胡绪峰在此后的相关诉讼中发现,王坚与宏润集团签订借款600万元协议的前一天,也就是2012年1月10日,王坚已在工商局申请将宏润地产75%股权变更至其名下。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在西安市工商局存档的这次股份转让文件中,西安市变更工商登记的材料中涉及到有关当事人的签字,均被证实非本人签字。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也予以证实。


一审二审败诉 检察院提出抗诉


宏润材料集团方面认为,工商行政登记部股份门在上述变更中,存在明显错误,应及时更正。西安市工商局在收到宏润集团的申请后未做更正,并建议宏润集团走司法程序。


随后,宏润集团将西安市工商局告上法庭,此案被指定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7月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西安市工商局在审查第三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没有发现股东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所为,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宏润集团败诉。


宏润集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中,西安市中院维持原判,宏润集团二审败诉。


2019年6月18日,宏润集团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2019年7月,获得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今年8月17日,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宏润地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由于此事涉及八年前往事,当庭共有六方当事人,旁听者众多,庭审持续近四小时。


据了解,2012年王坚以“股权交易”为由,将宏润集团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份变更到其名下,但最高院早前股权对另一案的判决(<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确定材料,王坚与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系借贷关系,并非股权交易。本次开庭,胡绪峰再次当庭对质,问及什么诸多细节问题,王坚均不作答。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也在答辩状中称,此次变更系“股权让与担保”。


宏润集团一方称,王坚以非法占有宏润地产股权为目的,虚构股权转让交易事工商局实,骗取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什么从而取得宏润地产需要股份,致使宏润集团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此事另涉及刑事案件,胡绪峰对记者表示已向警方报案。


宏润集团代理律师屈振红当庭指出:质权不等于让与担保,二者存在诸多不同,最高法院的判股权决也没有认定质权,是债务担保;工商局亦认可王坚不是实际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享有的是债权担保权工商局,即股权登记在王坚名下系基于“股西安市权让与担保”,而不是基于王坚是真正的股东,工商局认为是“让与担保”变更登记合法;即使是“让与担保”也应该用2012年1月11日的真实材料,不应该用2012年1月10日伪造的假材料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依此,不能混淆2012年1月10日王坚造假变更股权登记与2012年1月11日签订借款质押担保协议(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工商登记机关应依法撤销2012年1月31日作出核准宏润房地产股权变更的错误登记,将诉争的宏润房地产公司75%股权恢复登记至宏润集团名下。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胡绪峰经审判长准许,“在上述借款发生前,两人是否相识”等诸多细节连续八次向王坚发问,王坚则多以“不予回答、不回答”应对。


股权变更背后牵出40亿元套路贷疑案


“工商登记部门明知有问题,最高院判决(<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也指出‘此股权变更是借款担保’,但工商登记部门却不纠正,导致我们持续诉讼,这是在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是变相支持此案背后的非法套路贷。”宏润集团法务部主任蔺文财对记者称。


此前多家媒体变更披露,胡绪峰在2014年梳理一系列诉讼后发现问题的严重性,结合自己曾遭人强迫签署协议等情节,便向公安部门报案,称遭到李彬、王坚等人套路贷,导致自己价值40亿元开发项目资产易主。李彬则是多家媒体介入后,逐步调查浮股份出的一位神秘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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