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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被追缴账务处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通知,并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相关线索表明:A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辖区税务稽查局立案账务检查发现,2019年5月,A公司从B公司购进货物,账载以承兑汇票支付了相应款项,但调查发现,该承兑汇票通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最后返回受票方,因此认定A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同时发现,A公司取得发票后认证用于留抵,于2020年1月,根据2019年20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留抵退税,获得退税款100万元,退税款已退到A公司账户。


A公司虚增进项取得留抵退税款,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处罚?纳税人如何申辩救赎?


答:A公司的该行为不应定性为偷税,不适用征管法六十三条,因为A公司虚增进项追缴并未用于抵扣,并未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的事实。


该行为也不应适用征管法六十六条。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款,虽然性质上极其接近骗取出口退税,但是,很遗憾,六十六条只针对骗取出口退税,不适用本案例的行为。除非单独行文,明确规定针对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款行为的处罚参照六十六条执行。


处理、处罚建议:A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根据2019年第20号规定应予以追回;该公司接受虚开申报留抵,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针对该行为,根据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留抵退税政策的持续,本案例类似情形将会越来越多,建议税务机关关注此类问题的处理;建议纳税人注意防范此类税务风险。


本案处理、处罚建议为一家之言,供讨论。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十六、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理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2019年03月18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被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出口退税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出口退税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处理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账务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的《最高人民外贸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企业(二)》(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追缴,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被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外贸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企业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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