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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和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可以吗)

——知情权系列之三




案情公司注册介可以绍:


蒋某和系青岛阜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西。


蒋某后以公司侵权其知情权场所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场地法院支持其请求,并判决股东前往公司住所地查阅、复制股东和会会议记录地址、会计账簿等材料。


公司提起上诉,关场所于行使地点,公司办公场所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并不一致,公司住所地因原房屋所有权人欲出售厂房,租赁关系终止,上诉人搬离该场公司注册所。因暂时没有承租到合适地点,故将公地址司住所地临时登记在大股东的经营场所,而公司实际办公场所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公司人员材料均在此处保存。加上让蒋某前往大股东经营场所会损害大股东的权利,故即使判决股东行使知情权,也应让经营其在公司实际经营地行使。




法院判决:经营




律师说法:


2吗、本案中,公司住所地选择在了大股东处,或许在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股东的正常经营情况,但鉴于登记公信原则,如公司未能证可以明股东行为可能损害大股东的权利,原则上法院还是会判决在不一致场地公司登记所在地行使不一致。如果在股东吗查阅、复制过程中影响到大股东正常经营、或者产生其他损害的,大股东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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