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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混凝土公司税率(钢筋水泥增值税税率)




众所周知,由于地材材料砂、土、石料供应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混凝土生产企业采购地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深圳抵扣,所以,国家为了降低其增值税税负,允许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混凝土生产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与此同时,建筑企业作为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率下游企业在采购商品混凝土时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但是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需要向建设单位提供9%的建筑服务销售发票,这样,对建筑企业来说非常不利,无形中加重了税收负担。建筑企业如何通过改变经营模式增加商品混凝土采购的进项抵扣呢?本文将提供一种新的税收筹划思路,以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商混站选择简易计税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深圳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规定的“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二、商混站选择简易计税开具专票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



公司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公司税发票。”公司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建筑企业购买商混税收筹划新思路



通过对以上政策分析得知,建筑增值税企业直接购买商品混凝土,通常情况下只能取得商混站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建筑企业改变原有经营模式,和商混站进行充分沟通,采取“自购水泥 委托加工钢筋水泥”模式取得商品混凝土,采购水混凝土泥可以取得供应商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采购加工劳务也可以取得商混站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以此来缓解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


(一)委托加工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税率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得知,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如果是受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者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委托加工业务,实质上是一项购销业务,不能视为真正的“委托加工业务。混凝土


建筑企业可以提供主要材料水泥,混凝土企业可以提供部分辅材,最终加工生产商品混凝土并收取混凝土加工费,并开具13%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可以凭票进行抵扣。







(二)案例分析


光明公司为一家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每年向甲建筑公司销售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不含税)。若采用甲建筑公司提供主材水泥,光明混凝土公司代加工商品混凝土,则光明公司应收取加工费800万元(不含税)。请问,直接购买商品混凝土和“自购水泥 委托加工”模式(采购水泥1000万元取得专票130万元),哪一种生产经营方式对甲建筑企业的税负更有利?


分析:简易计税方式下,光明公司自行生产商品混凝土并销售给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3%=90万元;若光明公司采用受托方式生产商品混凝土并收取加工费,甲建筑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00*13% 130=234万元。


可见,在光明混凝土公司采取简易计税方式下,甲建筑公司采用“自购水泥 委托加工”方式可以抵扣较多进项税额。




四、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作出合理纳税筹划,采用“自购水泥 委托加工”方式取得商品混凝土,以节约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税收利益。同时需要注意,将过去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变更为"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水泥由建筑企业供应,公司商品混钢筋水泥凝土生产企业仅收除水泥外的加工费(含地材、机械费、人工费、运输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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