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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分类(事业单位改革应按照什么要求)

在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续要求,提前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确保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一步到位,职能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合理,改革不出现反复。


1、定义: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行政审批权力的事业单位。



2、改革方向:坚持政事分开,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今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3、改革程序安排: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前安排,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完成此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究其原因,是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为了实现职权法应按照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的原则,势必要整合所有的行政机构职能,和分散在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制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免在党政机构改革结束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涉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导致行政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细致,使改革出现反复。


4、认定依据:一是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改革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事业单位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什么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省人民政府令、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5、清理办法:根据各单位的九定方案,对照2015年以来清理的“权责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和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


6、改革办法:完成清理和分类确定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所有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编制同时划归行政机构,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完全承担行政职分类能的事业单位,职能划转后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转后,根据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以及机构精简任务要求,保留要求或者整合。


7、改革原则:一是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改革后机构个数不得超过精简任务要求,行政编制要求置换要在本级行政什么编制问题内调剂,统筹核定行政编制;二是坚持“两个不突破”原则,确保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分类员“两个不突破”;三是在清理职能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增加行政机构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限额。


8、改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不以参公为依据,并非所有的参公事业单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


(二)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只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多渠道解决置换所需行政编制,不得突破本级行政编制总量;


(四)以分流为主,多渠道妥善安应按照置在编在岗人员;


(五)区分职责时,按照就主不就辅、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不具备法律法规依改革据的,一律不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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