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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当月开具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废

会员:

我公司在北京,本月月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发现税目开错了但已勾选认证,请问我公司还可以作废处理吗?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的《2018年12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第5问 “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跨月是否能作废?” 回复如下: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本规定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构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

因此,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北京市税务机关的答疑,你公司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已经勾选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当月不可以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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