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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一般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



近几年,劳务派遣工越来越多,甚至派遣工被戏称为背锅侠,很多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利用派遣工的法律知识匮乏,钻法律的漏洞,给派遣工挖坑,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看我教大家全面避坑。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接下来我们开始本期视频的重点,劳务派遣公司有必知的五个法律常识。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就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因此为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鉴于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因此劳务派遣协议一般情况下均是短期协议,这就难以给劳动者长期固定工作的保障。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经常会处于无工作的境地,因此为保障劳动者在无工作的情况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顿,《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目前在实践中,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并不知情,再加上用人单位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雁过拔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4、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制止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用工责任的两层皮现象,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


5、劳务派遣工享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由于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在加班和福利待遇方面不予考虑派遣工的情况,这条法律明确派遣工的加班和福利待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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