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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36号文件第40条是什么意思(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

问题:我们向客户提供软件技术服务,附带会赠送硬件设备,是否可以只开6%服务费的发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提供软件技术服务,附带赠送硬件设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属于技术服务为主的,赠送硬件设备按“技术服务”6%计缴增值税,主营业务属于销售货物为主的,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按13%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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