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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商品和受托代销的区别(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有什么区别)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推动一个行业稳健发展的动力之源,文化约束着一个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源动力,而信托文化的核心在于“受托人责任”。


本文中,东莞信托主要为大家普及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以及购买信托产品时经常提及的“双录”是什么。



本文关键词: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双录”


1.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答:


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等。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进行追偿。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一般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2.目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都要“双录”,什么是“双录”?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都需要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来源:东莞信托文化办公室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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