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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天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的通知)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据专家介绍。此次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调整的标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调整标准是:2021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从咨询内容看,许多职工对什么情况下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比较模糊,有的职工认为只要从单位辞职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专家提到,只有非本人意愿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如果是自己主动辞职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是: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中哪些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有以下六条: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确定


据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


据专家介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负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1.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社保分中心自2020年9月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经办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等手续时,可同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待遇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核定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并通过“金保二期”系统向失业人员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用人单位应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法定义务。


2.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金核定是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前置程序。参保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到参保区人社局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2005年10月1日统一征缴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原参保区申报)。区人社局审核后,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由用人单位转交本人。核定完成后,本人进行失业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据专家介绍,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通过经办机构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保分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负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各区人社局、社保分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要积极推广综合柜员制,设置具备失业保险业务自助办理功能的自助一体机,方便失业人员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查询等业务,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


2.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分为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


(1)首次申领程序:


失业人员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参保区或常住区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首次申领。


(2)按月申领程序:


每月5日至25日,失业人员应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首次申领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按月申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


3.失业保险金补发情形


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个月或连续两个月未能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手续的,可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提出不超过两次的补发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未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提出补发申请的,不予补发。


4.劳动争议期间失业保险金审核及申领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或申领手续的,可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和申领手续。


哪些职工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一些临近退休职工由于患病,身体弱,已经不适合工作。12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介绍,其实我市对这些职工也有相关政策安排,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其规定是在已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后,可继续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具体申请条件: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未实现就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常住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办理申领手续。延长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低档标准执行。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期间,同时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


据介绍,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延长期限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不再继续享受。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当自产生情形的次月起,停发续发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不予保留:


1.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期满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4.领取营业执照的;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6.移居境外的;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9.其他应停发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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