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减免税是否属于税法构成要素(下列关于税收减免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起征点是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


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征额”。它也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