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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别人身份证银行开户(用别人的身份证开户在银行会有什么后患)


【案 情】


【分歧】


审理中,对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一、由被告李某举证证明自己的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用,如举证不能,则推定李某委托他人申请开户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判令李某支付拖欠话费;


二、由原告某县移动公司举证证明他人是凭李某的身份证原件申请开户,在审查申请时,移动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则推定他人与李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判令李某支付拖欠的话费;如移动公司不能证明他人持李某的身份证原件申请的,则认定电信合同未成立,驳回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通话记录审查该移动电话与李某有无实际的联系,如有联系,则认定该移动电话由李某持有或李某委托他人申请开户,判令李某支付拖欠话费;如无联系,则认定电信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 析】


以上三种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的意见,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从现实情况看,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在移动公司已经证明他人是凭李某的身份证原件办理开户手续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李某就其没有出借身份证原件或者未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负举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实际上也是不可行的。移动公司并不保存身份证原件,对此难以举证证明。


笔者以为,本案中,原告移动公司仅依据开户申请表及电信合同起诉被告李某拖欠话费,在诉讼过程中,经审理查明了并不是李某与移动公司订立的电信合同,李某与实际的开户申请人之间是何关系就属于待证事实,法院须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查清该事实或者据此确定诉讼后果,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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