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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6年42号公告 关联(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4号公告)

今年以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幅度调整。在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相互协商程序、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和源泉扣缴方面一些执行多年的政策已或将不再继续。


一、关联申报方面。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关联申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填表要求及口径见该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2017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废止。


二、同期资料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同期资料管理作出规定。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不再执行。





三、相互协商程序方面。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5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调整。国税发〔2009〕2号文第十一章废止。


四、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国税发〔2009〕2号文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十二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废止。


五、源泉扣缴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从2017年12月1日实施,一些文件被全文或者部分废止:


一是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二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二条第三款涉及国税发〔2009〕3号文关于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等规定不需要履行。


二是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八条第二款。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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