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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和重点就业群体(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


《通知》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原标准为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级政府可在20%幅度内上浮限额标准;对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原标准为4000元),省级政府可分别在50%、30%幅度内上浮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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