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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阴历十一月二十(1997年阴历十一月二十二什么星座)


人社部2017年9月为张秋岚颁发的乡村学校从教30年荣誉证书


孟县文教局出具的1965年孟县民办教师花名册


1978年民办教师花名册显示,张秋岚的补助为每月7元。


张秋岚的登记参加工作时间为1961年。


10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两级法院均支持诉请,判教育局审慎处理


6月1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秋岚诉请,并责令阎良区教育局在60日内对张秋岚此前提交的材料依法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向河南省孟州市教体局调取了大量历史资料,包括1965年、1968年、1971年等年份的孟县民办教师花名册。在这些档案中,张秋岚参加工作的时间均为1961年。


因该县早年并未对民办教师建立人事档案,孟县教体局找到了曾和张秋岚一同共事的四位老教师,为其出具了任教证明,并由中心校加盖了公章。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在张秋岚1984年转公时填写的人事档案资料,对其参加工作的时间描述也为1960年代,而该份材料也经当时的阎良区文教卫生局、区人事局、西安市人事局等多部门盖章确认。


不仅如此,在《陕西省198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审批表》中,也同样记载着张秋岚最早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61年。然而4年之后,《陕西省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审批表》记载的张秋岚参加工作时间变成了1979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正确核算工龄并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涉及行政机未正确核定工龄的,则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处于持续存在状态,不因相对人(即张秋岚)未及时申请纠正而丧失其随时提起申请履行的权利,因此不予认可阎良区教育局提出的张秋岚起诉已超法定起诉期限的辩解。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还认为,张秋岚作为普通教师,并没有认定、收集及保管自身档案的能力和机会,阎良区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教师参加工作的时间并核定其工龄及相应岗位工资应当本着正确、审慎一致的态度,“虽在档案中确有前后不一的描述,但本着司法救济理念,可以确认张秋岚连续任教的事实,阎良区教育局应本着关怀国家教育领域前辈的人文主义精神,审慎处理并履行法定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阎良区教育局提出上诉。阎良区教育局认为,张秋岚或因自身生活原因离职原单位,重新聘任入职到阎良区农兴小学,因而在档案中未有调动手续,该局没有对从未有的文件的举证能力和举证可能,且一审时调取的相关资料中,都没有证据能印证有组织批转调动的相关文件。


10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阎良区教育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判决书显示,双方都未提交新证据,且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完全一致。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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