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
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时,预缴和汇缴分别应当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
1、计税方法
2、案例解析
- 案例一
小A2019年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假设无其他任何所税收得及扣除项目。
解析:
(1)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应纳税额=120020%=2个税40元;
(2)汇算清缴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1-20%)-60000<0
应纳劳务费税额=0元
应补退税额=-240元
- 案例二
小B2019年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00元,假设无其他任何所得及扣除项目。
解析:
(1)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160000元(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应纳税额计算器=16000040%-7000=57000元;
(2)汇算清缴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60000=10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纳税额=10000010%-2520=7480元
应补退税额=7480-57000=-49520元;
二、经营所得(以查账征收为例)
1、计税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个税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注:对于合伙企业,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需要乘以分配比例。
2、案例解析
- 案例三
C个体工商户,2019年实现收入总额1000万元,成本费用780万元,其中,C工资薪金所得为12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增加38万元,无其他综合所得,2019实际缴纳养老、医疗2.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万元。(假设前三季度未交税款)
解析:
(1)第四季度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1000-780 12-2.4=229.6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应纳税额=229.635%-税收6.55=73.81万元;
(2)汇算清缴
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780 12 38=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70-6-2.4-3.6=258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应纳税额=25835%-6.55=83.75万元
应补退税额=83.75-73.81=9.94万元
- 案例四
D个体工商户,2019年实现收入总额880万元,成本费用70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增加38万元。D在另一家单位上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缴纳三险一金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3万元,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已扣缴个税。2019年D将经营所得的50万元捐赠公益事业。(假设前三季度未交税款)
解析:
(1)第四季度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880-700=180万元(适用例子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应纳税额=18计算器035%-6.55=56.45万元
(2)汇算清缴
纳税调整后所得=880-劳务费700 38=218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21830%=65.4万元>50万元,可据实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218-50=168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应纳税额=16835%-6.55=52.25万元
应补退税额=52.25-56.45=-4.2万元
- 案例五
张女士创办了甲乙两个独资企业,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解析:
甲乙独资企业汇缴合并应纳税额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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