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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凭证应附的附件(劳务公司结转成本的凭证需要附件吗)


法院查明,高某某从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承包其公司在玉树州的建桥项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甲方)与占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一致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玉树州的项目8个小桥,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人员,暂定技工每天300元,普工每天200元,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带班占某某每天按照350元计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员必须干完全部后才能离场,工地初验完后一个星期付清人工工资。


案涉工程2019年6月开工,同年11月施工完成。2019年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占某某玉树工地工资5万元,欠款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案件诉至法院后,占某某称高某某至起诉前都未向其支付劳务费。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劳务工资5万元。高某某不服,向西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决,改判驳回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高某某向西宁中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4份,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6日,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占某某转账1万元,12月26日转账15000元,12月27日转账10000元,12月28日转账3000元,高某某表示,上述38000元均为支付案涉玉树施工项目的工资。


经质证,占某某对上述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其提供完整原始微信聊记录证明,高某某支付的上述款项与本案所涉玉树项目工资无关,而是用于支付其在果洛州施工的工资。案涉玉树工地项目的工资高某某从未支付,为此才找到高某某,让他写了欠条,确认欠付玉树项目工资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的《欠条》可证明其欠付玉树工地项目工资5万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高某某应支付占某某玉树工地人工工资5万元。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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