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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算明年3月启动(2021年度个税汇算自行申报流程)


3种情形免申报,2种情形需要办理


对比征求意见稿,公告继续明确了3种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及2种需要办理的情形,包括汇算内容、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等在内都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公告,个税汇算清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以及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期间可补充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充分享受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3类情况,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纳税人以及代办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税务机关将引导纳税人在确定时间段办理


根据公告,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办理方式上,纳税人可选择自己办、单位办或委托机构办理。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为避免出现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时间段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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