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电话)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 9026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8 09:22:23


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761813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70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至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取得深圳市菲凡天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发票代码:4403162130, 发票号码:03114406至03114419、05096026至05096054,货物名称为PS塑胶粒,金额合计428,382.77元,税额合计72,825.23元,价税合计501,208.00元。上述43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72,825.23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9月申报抵扣72,825.23元,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二)你单位取得深圳市金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4403162130, 发票号码:02534472至02534475、04076232至04076251,货物名称为PS塑胶粒,金额合计2,398,482.00元,税额合计407,742.00元,价税合计2,806,224.00元。上述24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407,742.00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申报抵扣,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上述发票涉及的成本合计2,398,482.00元,你单位于2016年列支成本,结转利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 税通〔2021〕451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及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 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及部分相关的记账凭证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4.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提供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回执及资料;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处理决定


(一)追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上述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追征你单位2016年9月增值税72,825.23元、2016年10月增值税407,74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2016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97.77元、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541.9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9月教育费附加2,184.76元、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12,232.26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456.50元、2016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8,154.84元。


鉴于你单位已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对上述2016年10月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故本案不再追征上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二)追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上述24份深圳市金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应调增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2,389,742.97元(2,398,482.00元-5,097.77元-2,184.76元-1,456.50元),你单位201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56,235.41元,调增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645,978.38元,依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你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61,494.60元,已申报缴纳64,058.85元,应追征2016年企业所得税597,435.75元。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2016年10月少缴增值税407,742.00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8,929.04元、对你单位2016年10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541.94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425.03元。


对你单位2016年9月少缴增值税72,825.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97.77元、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97,435.75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17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