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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企业公示服务费(企业汇算清缴期间费用表)

第一章 零基础如何快速搞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略)


第二章 会计科目稽查与应对(上一篇)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票据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票据处理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规定(国税局公告 2018 28 号)


(1)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


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 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


指税前扣除凭证不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具有证明力。


(2)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间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


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 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 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税前扣除凭证的备查资料


企业应将不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


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 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4)税前扣证凭证之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


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 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5)税前扣除凭证之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


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拪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外部凭证之境内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


A、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


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


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


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


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


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


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


B、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


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C、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


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之境外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


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分割单的应用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


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


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


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


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


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哪些是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凭证?


(1) 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或者


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 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 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


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 从境内的农(牧)民等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


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a.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营改


增后原则上应取得发票);




b.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需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同


时以借款合同(协议)作 为辅助证明资料;


c.为向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 顾问费、投


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 询费等,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 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 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


表格式完税凭证;


(7) 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


(8)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或票据);


(10)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


纳和银行转账单据;


(11)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


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 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接受


股权捐赠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按股权历史成本开具的捐赠票据。


(12)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


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25 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


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


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


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


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


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7)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


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 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


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 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


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18) 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


账,幵在企业所得税前摊 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


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19)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 票据取得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不一致涉税风险防范?


案例1: 企业在2021年 1月 20日进行 2020年年终结账,将开票日期为2021


年 1 月的发票计入 2020 年 12 月 成本费用,需要纳税调整吗?如何调整?有何


风险?会计需要调整?


案例2: 企业在2020年12月20日进行2020年年终结账,将开票日期为2020


年 12 月的发票计入 2021 年 1 月 成本费用,需要纳税调整吗?如何调整?有何


风险?会计需要调整?


(一)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


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 出,企业做出专项


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款中抵扣,不 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


追补确认后出现亏 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


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 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实务中,票据取得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不一致的五种情形及不同涉税


处理


情形 1:票据开具日期 2019 年 12 月,会计计入 2020 年 1 月当期损益。(实


质属于 2019 年费用)


实务中的四种税务处理方式:


1、不得扣除。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 2020 年的费用。


2、会计追溯调整后,可依据公告 2011 年 34 号文件处理


3、如果 2019 年、2020 年税负相同,会计不追溯,可以在 2020 年度直接扣


除。


4、如果不属于 2019 年度费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 2:票据开具日期 2020 年 1 月,会计计入 2019 年 12 月当期损益。(实


质属于 2020 年费 用)


实务中的四种税务处理方式:


1、不得扣除。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 2019 年的费用。


2、会计追溯调整后,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 2020 年度税前扣除。


3、如果 2019 年、2020 年税负相同,会计不追溯,可以在 2019 年度直接扣


除。


4、如果不属于 2020 年度费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 3:票据开具日期 2019 年 12 月,入账为 2020 年 1 月,但会计采取追


溯调法调整了 2019 年 度的损益。


按公告 2011 年 34 号文件,在 2019 年度税前扣除。


情形 4:票据开具日期 2019 年 12 月,入账为 2020 年 7 月,但会计采取追


溯调法调整了 2019 年 度的损益。


按公告 2012 年 15 号文件,追补至 2019 年度税前扣除。


情形 5:票据开具日期 2019 年 12 月,入账为 2020 年 7 月,但会计计入 2020


年当期损益。


1、不得在 2020 年扣除,调增 2020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与税局有效沟通后,会计追溯后,按照公告 2012 年 15 号文件追补 2019


年度税前扣除。


(2)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79 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


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


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


得税税款。


(3) 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


a.先将费用计入当年费用,收到发票后再粘贴附到记账凭证。


在汇算清缴期间收到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如已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


清缴的,可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收到发票的 ,仍可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b.实际收到发票再记账


因为邮寄等客观原因导致上年度开出的发票跨年收到,从而计入下年度帐,


如金额较小,可不予调整(税务机关对此有自由裁量权);如金额较大,应调整


计入上年度帐,以避免下年度税务机关不予抵扣的税务风险。


因为管理不善等人为错误导致未及时将发票入账,应视同会计差错,调整计


入上年度帐。


4.税多交了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


19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


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


日起 10 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


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号公告)第七


条规定,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


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


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


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


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


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


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基于以上,得出结论,企业存在因少记、漏记的应扣除项目,导致以前纳


税年度多缴税的,如符合上述条件,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以后纳税期应缴


税款。


二、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措施


(1)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对企业应取得未取得合规扣除凭证的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


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A、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


扣除


B、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


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C、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


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8 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


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以前年度支出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由于一些原因,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没有主动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




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


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 5年。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


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


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


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


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


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要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企业必须做好外来扣除凭证的风险管理工


作,企业在外来扣除凭证存在的税务风险如下:


第一:以白条或收据充当发票的


第二:假发票问题


第三:填写不规范的发票


第四:非法代开或虚开的发票


第五:不合理费用发票


第六: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五、扣除凭证上抬头不是本企业名称的税前扣除问题


1、客观存在的现象


对于抬头不是本企业的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除了广宣费有规定可以


签署分摊协议后按规定扣除外,其余支出一直没有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


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


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


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


割单据实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8 号、企便函【2009】33 号


2、反对税前扣除的依据


国税发【2008】80 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


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程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


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财务报销




3、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A、日常个人发票抬头哪些不能税前扣除


(1)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2)个人抬头的住宿费发票也不能否税前扣除


(3)按规定可以报销和税前扣除的滴滴费用,开具滴滴普通电子发票(客


运服务),发票抬头是填写公司名称。


(4)发票抬头不可以开具汽车的车牌号码


B、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


与经营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比如:


(1)机票、火车票;


(2)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医药费发票;


(4)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


(5)员工入职前的到医疗机构体检票据等;


(6)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7)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


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等。


C、公司还未注册,发票抬头该如何开呢?


如果公司名称已经核准,可以使用该名称进行开具发票。公司执照下来之前,


产生的费用可以走开办费,发票抬头写法人代表个人或股东的名字。


如果商家能够先开具欠票收据,等执照下来之后再补开正规发票也可以。


如果被税务局认为不合理即使入账也不可以抵所得,财务需要做调出处理。


D、发票抬头开错一个字,已经跨年还能怎么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


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面这种发票不能使用,及时跨年了,也可以需要让开具方重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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