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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 个体工商户能申请破产保护吗


诉讼请求:1.判令肖某服装店返还交付的保证金15万元;2.判令肖某服装店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保护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能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权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当事人之间因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事实所引起的争议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依法应当适用吗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裁决依据。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一审法院对张某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工商户一、关于肖某服装店是否有权拓展YuKXXX品牌产品的专卖店的问题。民法典施行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别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在法理上属于公民(自然人)的范畴,是公民(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经依法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由于个体工商户没有分离的独立人格,故它的权利能力原则申请上仍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畴。个体工商户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于个体经营身份而引起的,故应当以个体经营者为责任主体。本案中,泉州某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商授权书虽然授权肖某服饰店的经营者肖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代理商,但肖某服装店的实际责任主体却是经营者肖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肖某服装店得到了泉州某有限公司核准授权许可。因此,张某提出肖某服装店无权作为特许人签订合同的诉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关于交纳的保证金应否退还的问题。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合同已经终止两年,张某与肖某服装店双方的往来货款也已结清,张某也没有违约情形,故应当将保证金予以退还张某。


一审法院个体判决:一、肖某服装店返还张某保证金25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破产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并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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