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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予汇算清缴政策适用要点(豁免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类型)

2019年已步入尾声,离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日子也不远了。为了让居民个人更好的完成汇算清缴,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


一、免予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本次《公告》中明确了两种居民个人免予汇算清缴的情形:一是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在会计实务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居民个人2019年度的收入未超过12万元,就可以不进行汇算清缴了。


二是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用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去在2019年度已预缴的税额,计算的补税金额小于400元,可免予办理汇算清缴。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当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时,即使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也需进行汇算清缴。


二、孤老人员等特殊人士如何确定减免税额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比如:预扣预缴地的减免税额为1500元,汇算清缴地的减免税额为1000元,那么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纳税人的减免税额为1500元。这是给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特殊优惠政策。


三、拒不配合将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公告》中明确,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只有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再经税务机关确认,方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且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还可以按规定追补扣除。所以纳税人在办税时,应当乖乖配合税务局,否则将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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