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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提出,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税务总局在公告解读中也做了举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就“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而言,按照公告在同样的案例中,纳税人8月份计算预扣缴税款时可直接减除3.5万元费用,使得当月及后续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够适用较低的税率预缴税款甚至无需预缴,相当于把此前一部分需要通过汇算清缴退税弥补的应纳税款和实缴税款差额提前还给纳税人,增加了纳税人每月税后实得收入,减少了税收对纳税人资金的占用。


就实习生而言,实习工资究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税务处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


叶永青看来,就文件本身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而言,未来还有较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比如,公告以及公告解读虽然已经实际反映了实习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逻辑,但并未明确实习工资的所得属性究竟应否归类为工资薪金所得。当然,公告作为总局单独发文的程序性公告,并不能直接作出所得性质认定的实体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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