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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报损进项税是否要转出(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做账务处理)

药品、食品过期报损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问题:


部分药企、食品加工企业存在药品、食品过期需要报损处理,部分地方税管员习惯性的认为该业务是因“管理不善”引起的,要求纳税人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业务尚不清晰,加之网上各种解读混杂其中,对其造成误导,给企业额外增加损失。


针对本问题,结合笔者在给药企做咨询服务、处理此类问题税企争议的经验,笔者从法理、国家局及省局对于该问题的官方回复中进行梳理总结,并略作延伸,供大家参考。


解读: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存货进项转出,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药品、食品的过期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同时,药品过期报废,属于“法定损失”,即,药品可能仍然有效,但依据国家药监、质检等法律法规,过期强制报废。


强制报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一项合法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因为纳税人的诚信守法行为而额外增加纳税人损失。


同时为了使该问题更清楚,国家局及部分省局专门针对该问题进行了官方的回复,具体请往下看。


2、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3、【青海国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询问,有保质期(如药品、食品、粮食等)的货物,尚未销售则过期报废的,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出。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可以按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企业购入的假冒伪劣商品(货物),被有权部门没收的,不能视为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ΟΟ六年三月十四日


4、【安徽国税】关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二)第44条,2017.1.3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这些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延伸:


企业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实务中,有时会发生一些损失情形,看似像非正常损失,但实质上不是,这些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下谨作列举,以方便大家理解。


1、建筑企业项目结束拆除的建筑工地的临建工程,如活动板房、混凝土加工站、钢筋加工站等,这些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样板间等属于项目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果使用完毕最终拆除,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存放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因过了保质期销毁、食品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食品因过了保质期销毁了,这些都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4、企业正常销售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转出。


5、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未超过使用年限而申请正常报废,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6、自然灾害损失无需作进项税转出。


7、正常合理的采购损耗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正常合理的库存损耗也不作转出处理,如中药材存放中的耗损等。


8、交通意外货物毁损无须进项税额转出。


9、市场发生变化导致资产评估减值,企业折价处理资产(价格倒扣)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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