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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8条(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派遣人员上限)


请问:我究竟应当要求哪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周先宇


周先宇读者:


首先,可以肯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从上述规定看,劳务派遣公司是为派遣工办理社保的义务主体。因其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故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主要看其是否已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保费打包转账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如果物业公司未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以致劳务派遣公司未能为你办理社会保险,那么,物业公司就脱不了干系,即因其行为给你的工伤保险权造成了损害,应当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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