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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68条(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58条)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理解】


法人终止系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并经法定程序,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一、法定事由


(一)自愿退出


1.法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退出


1.行政强制退出: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司法强制退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


3.宣告破产退出


二、法定程序


顺序:法定事由出现→清算→注销登记


1. 法定事由出现(如上)


2. 清算(清算期间,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①非破产清算:《民法典》、《公司法》


②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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