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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社会保险法(2021年社会保险法还会修正吗)

张某在加油站里倒车,撞上了加油站围墙和旁边的车辆,结果自己死在了车里。家人遵照家乡习俗在三天内将他“入土为安”,却导致去保险公司理赔时遭遇拒赔。3月30日,东城法院发布消息,此案中的传统“入土为安”习俗与现代商业制度发生了冲突,法院一审中,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021年6月2日,张某在一个加油站内倒车,却撞到了加油站围墙和旁边车辆。车子停下后,工作人员凑到车前查看情况,发现张某已经死在了车里。次日,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记载为“不排除猝死”,交管部门随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表鉴定”。


然而,张某家中却另有要求。在他的河南老家有个传统习俗,死者需在三日内“入土为安”。张某家属们于是来到交通支队,要求领走尸体回乡安葬。


民警解释清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张某家属也写下了“提前处理尸体申请书”,其中载明“家属希望早日办理死者丧事,让他入土为安,对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不会提出异议,也不会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如果因为提前办理丧事产生法律的纠纷及后果,家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书上,家属签字并按下了手印。当日,张某遗体被拉回河南老家,6月4日上午按照当地习俗安葬。


7日后,司法鉴定意见给出了结论:张某的撞击伤口并非致命损伤,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建议进一步进行尸体解剖鉴定。但由于张某已经被安葬,此时已无法再进行解剖鉴定。


此前,张某妻子为他投保了意外险,意外身故责任限额为20万元。张某妻子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告知,理赔需提交死亡原因证明,如果死因不明,则建议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2021年7月,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出具拒赔通知书,告知因本案中张某死亡无法判定为意外事故所致,不符合意外险身故理赔条件,无法予以赔付。


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万。东城法院法官对张某家属的诉求表示理解,但是因尸表司法鉴定期间家属申请提前处理尸体,导致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司法鉴定,张某死亡原因客观上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


法官表示,张某家属按照当地社会习俗,希望死者“尽快入土为安”的心理也属正常,而且普通民众并不能准确理解尸表鉴定与解剖鉴定之间的区别,家属的起诉确实具有合情合理之处。但是,“保险”这种商业行为,是一种现代商业的制度设计,自有其客观、合理的商业逻辑。现在二者正面碰撞,到底谁有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家属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明,根据全案证据,无法判断张某死亡的确凿原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考虑到被保险人家属对于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具有过错,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6万元理赔款。


本案的审理法官郝笛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意外险案件,因“猝死”应否理赔的纠纷日益增多。很多投保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猝死”意味着突然死亡,当然属于意外事故,既然购买了意外险就应当赔付。但在商业规则中,这种想法并不正确。意外险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猝死”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猝死”的发生与被保险人自身的身体情况相关。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以死亡证明书记载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不排除猝死”,猝死不属于意外事故的理由,从而拒赔。


当然,法院对于“入土为安”的风俗也表示了充分的理解,在本案中予以酌定赔偿比例也有其特殊性。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与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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