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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 变造(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

银行按内部规定折角核对方法错误付款,不能免责


——银行按内部规章要求的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应承担责任。


标签:|票据|票据伪造|储蓄合同|存取凭证|内部规定|折角核对




案情简介:2007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以假货骗取黄金公司转账支票,其中1350万元系余某用事先购买的支票加盖伪造印鉴从黄金公司的银行账户转款,最终导致黄金公司900万余元损失。黄金公司以伪造印鉴不同于预留印鉴、银行未识别为由诉请赔偿。银行称已按内部操作规程进行了折角核对


法院认为:①《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虽被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废止,但新规定仍延续了旧规定中折角核对印鉴的操作规程。由于该规定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只能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操作规程,不具有对外拘束力。尤其在《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即为重大过失情况下,该内部规定不能作为付款人免责依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后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法函〔1996〕65号)中答复认为,折角核对虽是《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方法,但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规章,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以此作为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存在的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对不能追回的被骗款项承担民事责任。银行付款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提供有偿的支票存款业务,应依《票据法》规定,完善操作规程和签章鉴别设备。在客户已预留印鉴情况下,付款人应尽可能避免因其不能够识别出伪造的印鉴而导致客户存款被骗情况发生。因此,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原理和诚实信用原则,付款人应根据其过错对由此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银行按其内部规章要求的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情况下,该内部规定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774号“某银行与某黄金公司结算合同纠纷案”,见《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七里河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朱婧),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301/36:146);另见《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付款的责任承担》(朱婧,最高院立案庭),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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