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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商业折扣的会计分录(销售商品含商业折扣的会计分录)


商品折扣促销方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对于季节性的


商品,在销售的淡季,为了扩大销售,企业通常采用商业折扣的方式.有时企业也利用人们的消费心理,即使在销售的旺季也把商业折扭作为一种常用的促销竞争手段.


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


在税收法规方面,主要的规定有:


国税发[1 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发[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上两份文件分别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做出了规定,要点是对发票开具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来说,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是随着企业促销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之外,又衍生出多种其他形式,如返利、搭赠(包括搭赠同种产品、搭赠不同产品、搭赠外购的促销品)、优惠积分卡、折扣券(代金券)等.在奥奇丽集团,就存在返利和搭赠的促销政策.这些促销形式虽然从外表看各不相同,从宣传用语上看更是五花八门,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其伴随着销售行为而产生,并且与销售行为不可分割.因此,从本质上看仍属于商业折扣,通过预先筹划,是可以按商业折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的.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制定一定的评判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经销商进行额外的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比如奥奇丽集团的销售政策规定,根据经销商完成的任务量,分别有月返和年返的奖励.


按返利的支付方式,对返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返还货款,一种是冲抵后期的货款.


直接返还货款


要做到直接返还货款并符合税法关于折扣的规定,可采取两种方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最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在销售行为发生后只有退货或因质量问题发生折让两种情况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行为发生后的才确认的折扣是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2006年1 2月29日国税函『2006]1 279号文件做出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 56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此规走,返利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直接返还给经销商.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经批准,也就是说支付返利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


对返利先提取、待考核后再支付 (或不支付).采取这种方法,要在每次销售时就将返利作为商业折扣体现在发票上,但仍折扣前的金额向经销商收款,多收款项视为经营保证金,以后若达到返利条件,可以直接返还,若未达到返利条件,多收款项转为收入,并按价外费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下面我们举个例子看一下商品流通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例」某商品流通企业对外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增值税率为16%,同意给予对方10%的折扣.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8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 2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00


同时,


借:销售折扣与折让 2000


贷:应收账款 2000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上述提到的"折扣方式"就是应该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但是很多网友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折扣方式"仅包括现金折扣,实物折扣需要比照实物捐赠行为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从增值税的法理来分析,增值税应该就货物的增值额征税,而现行增值税实行层层抵扣政策,因此要按商品的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商品的价值是靠价格反应的,更准确点说是靠公平交易的公允价格反映的.因此,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并附赠的实物行为中包含的两部分商品的理论价值应该为实际从消费者收取的销售款,因此对附赠的实物再视同销售征一遍税就对同一个增值额实施了双重增税.理论上清楚后,要解决的就是上述文件中"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例外情形了,该例外情形对"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都是适用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满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形式要求,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纳税人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折扣额、折扣数量、单价等信息;不是一种商品的,还需要列明名称等信息.


对于实物折扣是否可以适用上述规定,除了法理上的解释之外,其实在税务机关颁布的另外一个文件中也能找到依据,只是这个文件年代比较久远不被大家所注意罢了.这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该文件对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范:"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按照文件的规定,逐栏进行填写相关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实物折扣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就像我上面提到的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颁布实施以前,纳税人处理的方法也存在很大不同,有些纳税人的错误处理导致了其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其实,实物折扣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可以从法理上找到答案的.企业所得税是按所得征税,在销售商品时赠送实物的行为理论所得为从消费者实际收到销售款的总额,不应该再将所赠商品视同销售重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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