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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比(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应)



1、违法"强拆"造成损失要予以赔偿!


在强拆案件中,常常出现的一个困境是,强拆发生时当事人被排除在强拆现场之外,或是被禁止拍照录像,一旦强拆实施者执法不文明,对房屋内设备或家具不妥善保管,任其损毁,当事人事后向法院起诉想要赔偿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


而本次"新司法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政府部门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在强拆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难以确定,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强拆方举证损失情况。


律师提示


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提示大家,当面临被强拆的危险时,要防患于未然,在强拆之前转移屋内贵重物品避免损失,无法转移的物品则要拍照取证,最好能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证据保全。在遇到违法强拆时,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有效证据,为将来维权争取胜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2、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居委会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强拆房屋、违法占地的不在少数。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因为村委会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拆迁户无法正常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其提起诉讼。即使起诉至人民法院,也会被以被告不适格而不予立案。


本次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律师提示


村民委员会是征地拆迁维权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织,其权力虽然很有限,却能给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带来重大的影响。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管理,会遏制违法征收情况的发生,也为被征收人的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3、以下情况被明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无法立案


此次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多种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的行为,今天王有银主任与大家谈谈其中与拆迁户最息息相关的两种情况:明确规定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和信访办理行为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


第一,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有的当事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就据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政府履行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希望借此督促征收方推进工作。在新司法解释中,这种内部层级监督行为被明确列为不可诉行为。这是因为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也就无法就此立案。


第二,信访办理行为。有很多遭遇征收拆迁的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满意都会尝试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如果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有时会希望直接起诉信访行为,拆迁户应当注意,这样的办理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律师提示


听到圣运律师的专业性解读,大家是不是又学习到一些新的拆迁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呢?!


我们是圣运律师,我们是全国首家行政法、土地法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我们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已任,我们只为拆迁户维权,我们帮助守护和争取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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