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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在会计小伙伴们进行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今天就带大家学习一下出现这种情形时,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情况1:纳税人清算后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申报(含零申报)。


(二)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区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确认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确认。


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已售面积


上述公式中,“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纳税人进行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在本次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五)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按上述方式计算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有约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七)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应与项目的清算方式保持一致。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再转让房地产的,按清算时核定征收率计征税款。


情况2: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


纳税人在清算审核期间转让的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以本次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计算。


纳税人应按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对应税款,与本次清算税款合并后,一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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