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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农业银行开户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酒泉分行官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甘肃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瓜州路168号第24幢(甘肃运通大厦)第1至14层001室、17层001室、18层001室房产的公告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月2日10时至2022年1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瓜州路168号第24幢(甘肃运通大厦)第1至14层001室、17层001室、18层001室房产


起拍价241646100元,价幅度150000元,保证金25000000元。


标的物现状:大厦1层南侧、8-14层开设“和颐酒店”;1层其余部分及2、3层开设“鑫河怡蘭餐厅”,4-7层空置、17层为设备层、18层现场勘查时未能进入,情况不明。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可自行前往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一切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标的物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按照事实情况及合同关系由相关义务人承担。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12月25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2年1月5日18时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支行,账户名称: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7201201040005127)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法官:焦法官 赵法官


联系电话:0937-2679841


监督电话:0937-2679827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标的物介绍


标的物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168号1-14层、17、18层房屋,证载总建筑面积12,098.4㎡。产权证号及对应楼层、面积如下表:


楼层


房产证号


面积(单位:㎡)


1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00号


1382.34


2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599号


1364.50


3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01号


775.30


4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03号


775.30


5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55号


775.3


6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51号


775.3


7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38号


775.3


8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33号


775.3


9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16号


775.3


10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29号


775.3


11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24号


775.3


12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12号


775.3


13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10号


775.3


14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608号


775.3


17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598号


23.98


18


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443597号


23.98


标的大厦总层数20层,地上18层,地下2层,本次拍卖的范围为1-14层、17、18层,15、16层不在本次拍卖范围之内。该标的大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甘肃金牛投资有限公司,房产证载明的规划用途为营业,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本次拍卖的起拍价格系依照兰州中信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中信估字(2021)第1225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确定,起拍价格为假设标的大厦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格,但标的大厦是否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历史原因,暂未查明。竞买人竞得标的大厦后是否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由竞买人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若竞买人竞得后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中拍竞买人自行缴纳。如中拍竞买人拒绝自行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无法办理标的大厦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无法后续交易等任何问题,由中拍竞买人自行处理,委托拍卖法院已经在拍卖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告知,后续不再负责解释。


经现场勘查,标的大厦1层南侧为“和颐酒店”大厅,1层其余部分及2、3层由“鑫河怡蘭餐厅”使用,4-7层空置,8-14层为“和颐酒店”客房,17层为设备层,18层在估价现场踏勘时未进入,情况不明(具体参见中信估字(2021)第1225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兰州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其系标的物大楼的承租使用人,并将部分房屋出租开设上述“鑫河怡蘭餐厅”“和颐酒店”,但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兰州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标的物所有权人甘肃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目前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标的物大厦租赁情况不明。本次拍卖以目前标的物现状为准,具体租赁情况依据上述诉讼及关联诉讼案件的结果确定,本院不承担标的物有关租赁关系的瑕疵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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