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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商贸公司经营范围7类)

裁判要旨:


案件信息:


1、案号:北京知产法院(2019)京73民终196号判决书


3、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奇艺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逸酒店


案情摘要:


1、原告是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在自己经营的酒店内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付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48元,可自购买影片之时起24小时不限次播放。国家版权局网站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2017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涉案影片《功夫瑜伽》列于其中。


2、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后,诉至北京西城法院。


3、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安逸酒店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客房内提供电影《功夫瑜伽》的点播服务;二、安逸酒店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三、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安逸酒店作为直接经营主体,在其客房内为住客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播放,使住客能够在酒店提供的入住服务中直接获得涉案影片,并以此获利,该行为显然构成侵权,其与案外人盛阳公司的合同关系不影响此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其亦可通过另案诉讼进行救济,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获利与否及多少不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上文已予论述,安逸酒店的上述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


相关法律:(本案例取自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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