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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资产使用权调拨(集团内部固定资产调拨)

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调拨资产的行为很常见,比如调拨原材料、机器设备、存货、土地使用权等。调拨资产的行为是在建筑企业项目部间、总分机构间尤为常见。那么对于总分机构间或者各项目部之间调拨资产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案例:甲企业是一家建筑集团公司,其下有若干子公司和分公司,2020年10月份,甲企业邻市的分公司乙企业,在A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机器设备,甲公司遂向乙公司调拨该机器设备,请问该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资产调拨”是否计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判断收货机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收货机构仅仅是自用,则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因此,上述案例中的资产调拨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2.“资产调拨”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资产调拨”不属于权属变更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上述情形的资产调拨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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