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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商局药品(内蒙古工商局网上核名)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制定印发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七章四十二条,从检查机构和人员、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药品检查结果运用和处置等方面,对全区药品检查工作作出规范。《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核名查、取证、处置等行为,是对国家药监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在自治区落实的具体细化。


《细则》明内蒙古确了承担各类检查事项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是药品自治区级药品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以及检查任务的具体实施。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药物警戒中心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自治区级药品检查员分为专职检查员和兼职检查员,分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两个序列。自治区药监局药品安全监察处统筹全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药品检查员库,并纳入自治区药品检查员库,统一调配使用。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负责建立自治区药品检查员信息平台,并与各盟市、旗县药品检查员平台对接,实现全区检查员信息共享、检查工作协调联动。


《细则》还规定,自治区本级各类药品检查工作要应用自治区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检查工商局全过程核名在线管理,检查各环节网上材网上料在线生成或及时上传至平台。工商局非特殊情况,部门间不再线下纸质传递,提高检查效率,便于统筹管理、汇总分析。(谯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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