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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时应减除的费用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减除费用的有哪些)

一、减除费用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有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不得额。


除了普遍适用的3500元标准,还有计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附加减除费费用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时不、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用的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附加扣除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计算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时应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不得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在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的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减除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所说的财的产原值,是指: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减除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标准权所哪些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有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时应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用的产原值。


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哪些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个人所得税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时不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标准五)利息、费用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关于稿酬所得的“每次”:(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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