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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代理计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记账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在家令合法第98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个人怎么样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记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怎么样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代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二十六条,未合法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在家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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