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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公司税收政策(香港公司税收政策)


香港公司的税收


2018年4月日起,香港税局实行两级制,在利得税澳门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所有在香港有应课利得税利润的实体都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除非该实体已有其他有关连实体被提名以两级制利得税率征税。


香港公司的课税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 ,每一账期为澳门12个月。不过,新成立的公司允许第一次账期不多于18个香港月。


澳门公司的税收


澳门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补充税,澳门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所有在澳门产生或得自澳门的利润均须征税。在本澳课税年度结束于同年十二月三税收政策十一日。


澳门的基本税制是由葡萄牙的税制衍生的,但为迎合本澳的实际环境及需要,亦不时作出适当的修改及改善公司。由于澳门的税制是地域性的,所有在本地进行的工商业活动都是应课税的。


相比于周边区域税收政策内其他国家,澳门的税率最低,低税率是吸引外商以及本地投资的基本要素。而能够给予低税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本澳的主要公共收益并不是来源于直接税及间接税。


澳门报税分A组和B组:


1、A组(纳税人):


(1)所有不具名有限公司(SARL)、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


(2)任何性质的公司,其资本不少于澳门币一百万元或可课税利润在近三年平均达澳门币五十万元以上。



(3)其他的纳税人,提交声明列入此组者。


属A组的纳税人将根据其适当组织的账目计算出来的实际利润课税,并需提交由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证明的纳税申请表。


2、B组(纳税人):


凡指所有不属于A组纳税人之工商企业。B组纳税人将根据由财政局估定其所得利润课税。


税率:由2014年开始,所得补充税可课税的年收益豁免增至MOP600,000。


新加坡公司的税收


新加坡公司所得税按应税利润计缴,税率是17%, 但针对前20万应税利润有所豁免。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赚取的所有收入,以及汇入新加坡的来自新加坡香港以外的收入均应缴纳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的新加坡公司前三年豁免的条件是:


1、至少10%股份是个人股;


2、是新加坡纳税居民—公司管理和控制在新加坡:不能只是 挂名董事、关键员工要在新加坡。


没有资格获得新企业豁免或超过其成立前三年公司可享受豁免,可以享受部分免税。这相当于第一个$10,000新元的75%公司和接下来纳税所得290,000新元的50%豁免。从2010年的评税年度到2019年,每年的最高豁免所得金额为152,500新元。


每个新加坡居民公司均可申请一次性企业所得税退税,相当于2018评税年度应付企业所得税的40%,上限为15,000新元。对于2019评税年度,退税率为20%,上限为10,0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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