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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新(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7条的规定,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属于融资担保公司Ⅱ级资产,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则属于公司的Ⅲ级资产。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各类资产的比例均有新的要求。那么在办法出台后融资担保公司是否还可以继续开展不合规的委贷业务呢?根据办法的规定,应作以下理解:


第一,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表明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应符合办法的要求;


第二,在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办法要求的存量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


例如,办法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但按照以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无此项规定,则如果融资担保公司的Ⅲ级资产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的,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该项占比应逐步降低,而不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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