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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缴税(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的区别)

当企业需要在异地开展业务、并设立新组织时,通常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区别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区别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不同的组织形式,对税收也会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将对此作简单的分析。在中国税制下,对法人企业来说主要的税种有两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子公司,无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增值税在多数情况下应当独立核算,组织形式的不同对增值税基本无影响。


再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而子的公司拥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分公司。



因此,组织形式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若需要通过组织形式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则需要考虑如下几点:




1、预期未来各组织的盈亏情况


假设预期未来几年母/总公司一年税前利润1000万元,子/分公司一年亏损500万元,如果使用母子公司的形式:


企业所与得税独立核算,因此二者的盈亏不能互抵,此时母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25%,下同)250万元,子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使用总分公司的形式:二者须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则汇总后税前利润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25万元。


此时总分形式优于母子形式。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假设预期未来母/总公司一年税前利润250万元,的子/分公子公司司一年税前利润150万元,如果使用母子公司的形式:


则二者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缴税惠政策,母公司企业所得税20万元(100*5% 150*10%),子公司企业所得税10万元(100*5% 50*10%),二者合计30万元;


如果使用母子公司的形式:二者税前利润汇总后为400万元,应全额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金额100万元。


此时母子形式优于总分形式。




3、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假设预期未来母/总公司一年税前利润1000万元,子/分公司一年税前利润500万元,如果使用母子公司的形式,母公司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所税收得税150万元,而子公司未通过高新认证,企业所得分公司税税率仍为25%,税额为125万元,二者合计275万元。


如果使用总分形式,汇总后的1税收500万均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税额为225万元。


此时总分形式优于母子形式。


在实务中,也可能存在上述3者混合的情况,例如预期子/分公司未来缴税与即可能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又可能存在亏损的情况。



此时,需要具体的测算,才能判断何种形式的税负更低。同时,组织形式的选择,还需结合企业的业务模式、战略发展等进行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仅为考虑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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