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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足球俱乐部章程(民办非企业篮球俱乐部申请)


1月18日,武汉足代会期间,中国足协发出了《关于向俱乐部征求职业联盟章程草案建议的通知》,通知上明确表示,将使用足协草拟的联盟版本进行修改,原来由俱乐部人员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草拟的俱乐部版本草案,则被搁置,看得出来,足协还是希望能够管控联盟,而有人士表示,如果按照足协版本执行的话,职业联盟将毫无意义。


1月15日,足协在武汉召开了中超和中甲俱乐部的联席会议,会议上,提出在足协版本的章程草案上行修改,两天会议后,18日,足协正式发出了这份文件。



文件写明,2016年5月,中国足协启动职业联盟筹备工作以来,经过前期听取和采纳各中超、中甲俱乐部对职业联盟工作以来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后,《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章程草案》已基本符合民政部的关于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要求。现将2017年1月16日在武汉召开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理事会俱乐部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章程草案》发给俱乐部征求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足协要求各俱乐部在1月22日前,对足协版本的章程草案的书面意见盖章后发回足协,筹备工作组将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成《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章程》并开展下一步的筹备工作。


不过,有圈内人士发现,足协版本的章程,有分歧的条款,未有任何改变。原本,在联赛所有权、联盟主体独立性、联盟是否为足协会员、成立监事会、主席和秘书长人员产生以及表决机制等几个关键部分,俱乐部和足协都有不同的想法,分歧主要还是在理念上。俱乐部希望职业联盟独立,自主尺度更大,而足协并不想放手让俱乐部管理,这一矛盾让筹备工作一再推迟,现在虽然可以加快进程,但能否达到成立职业联盟的真正目的,却成了疑问。


例如在联赛所有权上,足协版本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联盟承认中国足协是职业联赛的初始所有者;而俱乐部版本则未明确提及联赛所有权,但隐含联盟是职业联赛举办者和所有者的法律含义。这意味着与《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精神有悖,总体方案指出,“调整组建职业联赛理事会。建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理事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职业联赛,合理构建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体系。中国足球协会只是从基本政策制度、俱乐部准入审查、纪律和仲裁、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对理事会进行监管,派代表到理事会任职。”因此,职业联盟应该是独立自主,与中国足协平级的独立组织,而不是从属关系。



俱乐部担心的是,如果确认足协对职业联赛的所有权,将无法独立自主地运营联赛,未来发展将面临足协的严重控制和制约。甚至在“职业联盟在与足协谈判联过程中,如修改外援条例、比赛商业权益费用分成等重大问题,会丧失话语权”,例如,足协就可以强行推动18人名单只能上3名外援的出场制度,俱乐部只能接受,而没有任何参与决策的机会,“既然这样,为什么要成立职业联盟?”一位投资人无比郁闷。


关于职业联盟主体独立的表述,也各不相同,足协版章程从组织形式上,将联盟列为下属会员,在实体上把持联赛所有权,从程序上影响了联盟的独立性。事实上,民政部门对社团有着基本要求,必须契合中央的改革精神,与时俱进,而不是依据章程,墨守成规。特别是与总体方案中,“职业联盟应该是独立自主,与中国足协平级的独立组织”的要求不符。


足协版本中,虽然规定,主席和秘书长与本联盟会员俱乐部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但没有说明其与中国足协不存在利益关系。而且,足协版本规定主席人选要经过足协的审核,秘书长则由主席提名。俱乐部则认为,要保证主席和秘书长的独立性条款,因此,在中国足协任职的人员以及任何和俱乐部有关联的人士,均不得担任主席和秘书长。目前,俱乐部担心,主席和秘书长均有可能为中国足协所指定的人员担任,两个席位均会被中国足协保持。


据悉,1月22日前,足协应该会收到各俱乐部的意见,然后报送民政部,能否通过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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