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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会计凭证保管期限(新会计法会计凭证保管年限)


企业财务、会计会计以及涉税等资料、档案,凭证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保管,此属于法定义务。本文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年限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旧通知》(财会〔20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新会收管理法实施细凭证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如下。


一、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含用作会计原会计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30年


(二)记账凭证 30年


二、涉税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若用作“原始凭证”,则执行上述30年规定)


(三)单独装订、期限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抵扣联 10年


(四)已经开具年限、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存根联 5年


(五)发票登记簿 5年


(六)出口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七)未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10年


(八)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旧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三、会计账簿


(一)总账 30年


(二)明细账 30年


(三)日记账 30年


(四)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期限五)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0年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五、其他会计以及涉税相关资料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会计法表10年


(二)银行对账单 10年


(三)纳税申报保管表 10年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保管0年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会计法

(六)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七)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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