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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费用多少(建筑服务业税收筹划)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选择材料供应商的决策


(一)选择购买的最佳时机,实现资金的流动性效益。


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动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动产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甲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6年8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16年9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16年8月或9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2016年9月购进设备


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


2016年9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17%=-17(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建筑

方案二:2016年8月购进设备


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17%=0(万元)


2016年9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


由此可见,2015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 +100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个月获取收益。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二)对供应商价格的选择:


实践中,供应商分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的价格更便宜,可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开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于以上分析可知,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应从以下两方面来选择供应商:


(1)当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企业税人供应商低14个点是合适的。


(2)当小规模纳税人不去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低17个点是合适的。




三、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因此,建筑企业工地上的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当年一次性抵扣,完工后拆除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四、建筑企业提供多少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三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劳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 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费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企业跨县(市)施工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多少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第5、第6款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税收筹划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服务业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 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 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 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 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税收筹划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 3%)3%=5.企业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税务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纳建筑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肥西。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税务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费用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筹划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筹划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企业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肥西法有效凭证。


(六)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税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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