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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红个人所得税申报)

问:老赵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创新企业按规定在境内发行的限售存托凭证CDR,请问个人持有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股息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企业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红利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0〕70 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分红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申报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红利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明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1年01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申报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股息解答》第4问“个人持有创新企业限售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如何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比照限售股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持有的限售存托凭证,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企业续暂减按个人所得税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证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综上,老赵个人持有符合条件的限售存托凭分红证C个人所得税DR,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如何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税,持证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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