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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勾选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忘记加计抵减进项税怎么办)


前不久,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加计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进项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的纳税额”。


该政策的发布,对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服务类企业来说,是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可是却苦了我们这些做财务的。


新政策发布后,一系列疑问接踵而来。


要不要备案?


如何填写报表?


怎么忘记做账?


......


其中加计,关抵减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问题自政策发布以来就一直是财会圈讨论的热点。各大网站和公众号纷纷发文给出了指导,但是众说纷纭。财务人员困扰不堪。


好在财政部终于发税额布文件对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给出了明确规范,政策原文如下: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选22号)的有关问题解的读如下:


生产、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税额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选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案例解读:

假设甲公司为现代服务业的一怎么办般纳税人,成立于2018年。2019年4月1日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勾选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元,发生应税服务一般计税的销项税额为20000元,简易计税税额为2000元,进项留抵税额3000元。


该企业在申报2019年4月所税属期的增值税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怎么办税额-加计抵减税额-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税额,其中加计抵减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10000*10%=进项1000元未勾。


因此,该企业2019年4月的应纳税额=20000-10000-1000-3000 2000=8000元。报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不考虑加计抵减的情况下,该企业2019年4月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10000-3000 2000=9000元。企未勾业实际缴忘记纳税款8000元,差额的1000元为加计抵减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8抵减000


其他收益 1000(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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