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自然人股东增资减资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自然人答复:
从国家税务要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公告中看出,股权转让列举了7个行为情况,并未包括增资减资。
自然人股东增资减资不属于股权转让交税行为。
参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是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小规模括吗以独资企业下情形:
(一)出增资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独资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独资企业(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提醒
增资减资虽然不属于股权转让,但是若是股东的减资所得超过了个人的初始投资成独资本,减资也会涉及个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小规模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交税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要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增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个人由于撤资自然人、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是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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