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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案例(逃避个人所得税案例)


1、近3.5亿利息收入被税务稽查






2、某旅行社开具的发票税前列支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2]11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幼儿园-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9个人所得税年取得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52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并税前列支逃避。该发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52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薪金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幼儿园


纳税人识别号 52320***9543X9


处罚结果 对相应少缴企业所得税处50%的罚款计1061.5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1-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建筑业:税务处理方式特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6DP0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三稽 罚 〔2022〕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年度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成本,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让吴川市东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川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7份,价税合计32,301,409.80元,用于列支成本。你公司2018年度的成本核算不真实,账面列支的“主营业务成本”32,884,729.06元,主要是“材料”32,593,495.97元,没有人工费,“材料”占“主营业务收入”91.76%、占“主营业务成本”99.11%,不符合建筑装饰工程的生产经营成本构成,并且所列支的“材料”中绝大部分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吴川市东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川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作为支出凭证。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你公司提供2018年承接工程项目采购材料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付款凭据、材料验收入库凭据、材料领用出库凭据,工人的人数、姓名、身份资料、入职时间、考勤记录、工价核定、工资薪金发放凭据,但是你公司未能提供。对于该项违法事实,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但对补缴税款的征收方式提出了“核定征收”的陈述意见


我局认为,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你公司仅能提供工程项目合同、部分材料领用和工程进度确认资料,我局无法核实真实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工资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第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个人所得税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按照营业收入35,518,639.01元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所属建筑行业的应税所得率8%,企业所得税税率2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具体核定如下:


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35,518,639.0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841,491.12元(35,518,639.018%),应纳所得税额710,372.78元(2,841,491.1225%),已纳税额94,034.50元,你公司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16,338.28元(710,37工资2.78-94,034.50)。


(二)你公司2019年度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你公司2019年让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54,968.00元,用于列支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案例上述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调整如下:你公司2019年度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214,772.73元,本次检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逃避4,968.00元,予以弥补2017年度亏损14,245.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55,495.73元(1,214,772.73 54,968.00-14,245.00),应纳税额313,873.93(1,255,495.7325%),已纳税额303,693.18元,你公司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180.75元(313,873.93-303,693.18)。


综上所述,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成本费用,导致少缴2018、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626,519.03元(616,338.28 10,180.75)。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作为支出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626,519.0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626,519.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3,259.52元(626,519.0350%)。


罚款金额(万元): 31.3259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4、“年终奖”这般筹划被查了


又到了一年中集中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了,关于年终奖的各种筹划又来了,我们说税收筹划要符合国家的税收法规,像这家企业的筹划哪是税收筹划啊,明明是以少缴税为目的的人为胡乱安排,这不被税务机关稽查到了。


稽查案例:


经查,你单位(苏州***阀门有限公司)营业部赵某、季某菊、刘某、丁某君、何某旗等5名员工,在2015年至2018年间存在将个人年终奖奖金部分金额调节到年终奖奖金少的其他员工名下,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及微信等方式转回给自己,以此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目的。以上造成你单位2015年至2018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8670.47元,其中:2015年少代扣代缴赵某12583.90 元,季某菊34106.75元;2016年少代扣代缴赵某13106.02元,季某菊21902.38元,刘某67薪金08.82元;2017年少代扣代缴赵某25988.37元,季某菊38409.08元,丁某君8162.30元,何某旗7863.28元;2018年少代扣代缴赵某60793.08元,季某菊29715.70元,刘某19330.7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41717.22元,2017年80423.03元,2018年109839.57元(另2015年46690.65元已超过5年税款追征期)。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由于你单位已停产清算,员工已离职,补扣少缴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困难,你案例单位愿意接受税务局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231979.82元的1.5倍罚款,计347969.73元。


延伸提示:


1、税收筹划要合法。


2、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2022年又延期了。



3、案例中企业没的履行代扣代缴,而是接受了税务处罚,罚款应扣税款的1.5倍,反正税务机关怎么弄也要比收税款要多;我个人猜测如果该企业补扣个税的话,税务机关可能就罚0.5倍了。结果可能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样的。但对于税务机关入库的金额是一样的,但入库的名目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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