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加计抵减政策必须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适用范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必须,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抵减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抵减应纳税额(加计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加计设立的纳税人适用范围,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享受个月必须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享受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吗登记为一般纳税政策人之日起适用加吗计抵减政策。


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