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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无发票的业务账务处理能计入成本费用吗?

【问】:我公司是一个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规模一般,会计核算并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制度)或小企业准则来进行核算,以传承前辈的做账模式来进行业务处理。

公司主营建筑服务,行业特点通常是属于垫支经营,甲方按工程进度签收确认单后,随即开票确认收入。但我们不能即时支付供应商材料款项,也就不能取得相应发票,但相关材料已投入到工程中,可以将相关工程成本通过“预提费用”归集吗?否则,公司当月或当季就没有成本只有收入,利润虚高,导致税负偏高。请问“预提费用”是核算的什么内容的?

【答】:贵公司发生的业务不属于“预提费用”核算内容,赊购材料入库,发票没有到,属于货到票未到情形,公司按暂估款入账。将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后,进入相关成本,未来收到发票后,再根据相关发票金额调整暂估款,同时调整记入成本的金额 。

“2191 预提费用”是属于《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科目,同时也是报表项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费用,比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填制报表时,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按“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

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却在与企业沟通过程中,了解到了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唯发票是从”理念,是多么的根深蒂固。没有发票不能报销,不能进行账务处理,这是根本性的错误,已经导致财务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了。

企业进行业务核算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不论是哪一个会计核算制度,企业均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发票”的概念(仅就财税的起源)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增值税:在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提到了相关发票的概念。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等,无法提供相应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所谓的凭票抵扣。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使用的是“扣除凭证”的概念。扣除凭证的范围包括内部、外部凭证,其中内部凭证是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而发票是一种最常见也是数量最多外部凭证。

由此可以得出,企业发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仅需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处理即可,没有发票不能做账是误解;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税法规定提供相关的发票或扣除凭证,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回到开始的问题,贵公司购进材料未取得发票属于暂估业务,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原材料/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不含税价)

后续领用材料物资用于工程建设,计入相关工程即可。

依据

《企业会计制度》-总则 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十二条

《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 第二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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